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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矿山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4 08:46:43      点击次数:63

辽宁省绿色矿山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结合《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辽自然资发〔2022〕127号)精神,编制《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5年,规划目标为2025 年。规划适用于辽宁省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矿山。(以下内容摘自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1

财税支持政策



       专项资金奖励:辽宁省财政设立绿色矿山创建奖励专项资金,对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由省级绿色矿山新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5万元。截至目前,累计兑现奖励资金已达2270万元。

       税收优惠: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若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土地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用地保障:各市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采矿用地: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现弹性出让。

       复垦盘活: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3

矿业权整合支持政策



       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采取兼并、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绿色矿山建设将作为重要的评分因素。

4

鼓励上市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5

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6

简化手续



       对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改,修订缩减完善评价指标,由100项1000分缩减至49项100分,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7

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机制



       总体目标:至2024年底,三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300家,全省70%的持证生产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管理模式:绿色矿山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建”的模式,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监督检查: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通过以上政策,辽宁省旨在加速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促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绿色矿山是国家、社会、业界对矿山企业的认可,标志企业的标准和层次,促进政府对矿山的支持,促进企业销售和品牌提升。

      不建设绿色矿山,就是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仅矿山开采受限,采矿权证到期或不再延续,新增矿山更是难上加难,直至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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